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校企联合开发虚拟仿真实验项目资助经费 (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)的管理,车辆工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根据国家及江苏大学相关财务管理制度,结合虚拟仿真实验项目开发工作的特点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学校实验室建设的业务经费、学科及品牌专业建设中实验室建设的业务经费。
第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、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,同时要有利于促进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开发。
第二章 预算管理
第四条 根据项目类型、规模以及与相关专业课程的关联度,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。
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,本着实事求是、精打细算的原则,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。
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。收入预算包括用于实验项目开发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,具体包括从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获得的资助、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。支出预算包括开发经费、劳务费等。
第七条 项目资助额度依据项目类别经费和评审专家的意见,由中心根据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。
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、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。
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。由于项目开发目标、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,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,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,必须按程序报中心批准。
第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、捐款、赞助、投资等项支出,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,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。
第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。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、挤占和挪用。
第三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
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结束后,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,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,由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交中心存档备查。
第十三条 经中心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,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,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,由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交中心存档备查。
第十四条 中心对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,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、书面警告、通报批评、停止拨款、追回已拨经费、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“车辆工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”负责解释。
2014年8月